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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重农主义”立法为何“从一而终”

网络整理 2019-06-30 最新信息

中华法系是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态法系,从未受到外来法系的影响,既具有独立性,也具有典型性。而这一切,都和中国的国情密切相关。

古代中国“重农主义”立法为何“从一而终”

中国古代以农立国,小农自然经济结构始终居于统治形态。自商鞅变法奖励耕战,农本主义成为历代奉行的国策

中国古代的重农主义,一是足食足兵的需要,二是稳定封建专制制度的需要。商鞅曰:“夫民之亲上死制也,以其旦暮从事于农。”

重农必然抑商。抑商的着眼点,除避免妨害务本之外,更重要的是维护专制主义的统治。在统治者看来,流动的工商业者比起被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更难于控制和更易于玩忽法令。

《吕氏春秋・上农》曰:“民舍本而事末利,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

张晋藩先生认为,农本主义的经济形态,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乃至司法均有着深刻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立法中,保护与管理农业生产一直是重要的内容。

古代中国“重农主义”立法为何“从一而终”

出土的公元前4世纪的《云梦秦简》中的“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产荔,麛口(卵)口,毋口囗囗囗囗毒鱼鳖,置罕罔(网),到七月而纵之。惟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口(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云梦秦简》中的“仓律”、“厩苑律”,也有农业管理方面的规定。

隋唐以后颁布的《均田令》、《农桑课令)、《垦荒令入、《种植农桑法令入、《农桑条画》、《推广农林简明章程》等,都体现了运用法律的形式来保证农业生产的进行成为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历法早在夏朝便已形成,夏朝历法称为“夏正”。古书中所说的“行夏之时”,表明了夏代历法对后世的深远影响。

商代制定了较夏历先进的《阴阳历》,有了明确的春、夏、秋、冬之分,并设专官掌管历法。

时,第一次颁行了全国统一的历法一《颛顼历》

汉代在历法上的杰出成就是制订《太初历》其后,南北朝时有著名的科学家祖冲之制定的《大明历》,唐代有《戊寅元历》《大衍历》,元代有《授时历》,明代有《大统历》

古代中国“重农主义”立法为何“从一而终”

清代康熙年间,聘请西方传教士制定了《永年历》,并由著名历算家梅文鼎著成《古今历法通考》

中国古代历法不仅起源早,而且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在当时世界天文历法中居于先列。这和农业起源早并以农为立国之本的国情是分不开的。正因为如此,历代对私造时宪历者均处以重刑。

在司法上,从周朝起便重农时,春夏之季非刑事案件则司法机关不受理诉讼。

《礼记・月令》载:“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

唐朝起,进入农忙季节叫作“入务”,规定一般民事案件不得受理,否则治罪,称之为“务限法”

但是,务限期内发生抢亲、田土纠纷、买卖纠纷等重大案件,则不受此规定之限。

本文作者:立法网(今日头条)

原文链接:http://www.toutiao.com/a6707783193501630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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