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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同席友人劝 小伙酒后游泳溺吸血不是我的错亡|侵权|纠纷|阿明

网络整理 2017-04-13 最新信息

  经营夜宵烧烤摊的20岁小伙阿明,跟相邻几位摊主聚餐饮酒后下河游泳,虽经同伴相劝仍一意孤行,后因酒后体力不支不幸溺水身亡。阿明父母一纸诉状将当晚聚餐的三位同伴均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赔偿。昆山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经苏州中院法官进行调解,女友小英、同饮者小友给予了逝者家属15000元的补偿金。

  本案中,阿明、小光、小朋、小友四人在昆山开发区某公司宿舍南边摆摊做夜宵生意,小英跟阿明系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7月20日的凌晨,几个小伙按照惯例,生意冷清时便自发相约在小友的夜宵摊上饮酒聚餐。凌晨三、四时许,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之后,喝至酣处的阿明便提议众人下河游泳,小光和小友均予以拒绝,女友小英对阿明进行口头劝阻无效,阿明执意脱了衣服,“扑通”一声便跳进河里往对面游去。游至对岸时,阿明折返往回游了一段距离却因体力不支又返回对岸歇息。小英、小光、小友见状便建议阿明不必再游,在原地休息后直接从对岸上来。随后,小朋亦脱衣跳下水往阿明处游去,还未至河中央,小朋就因腿脚抽筋开始扑腾,阿明、小友见状不妙,两人分别从两岸游向小朋进行营救。不幸的是在救助过程中,阿明与小朋一同溺水,小友在水中摸到阿明将其送至岸边,小友、小英等人当场对阿明进行急救无果。小朋则沉入水中,后被报警求助后赶来的消防队打捞上岸时,因溺水时间过长,已无任何生命体征。

  阿明的父母痛失爱子,悲伤之余便将事发当晚一同聚餐的几位年轻人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众位被告按照30%的比例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及丧事的交通费等共计2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中的三名被告在阿明下水之前对其进行了劝阻,下水之后提醒其上岸,并且在其溺水时进行了积极的施救,已经尽到了一般注意及救助义务。阿明的父母认为三被告在在阿明大量饮酒后未强制制止其下水存在一定过错,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阿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喝酒后下水游泳的危险,其忽视自身安全,不听劝阻执意下水并最终导致溺亡,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阿明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二审庭审中,中院法官从情、理、法角度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小英自愿给付阿明父母补偿金10000元,小孔则给付补偿金5000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因醉酒死亡而引发家属状告同饮者的法律纠纷频频发生。本案中,死者阿明系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身过度喝酒状况下游泳导致溺水身亡这一危险结果有合理性预见。而共同饮酒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侵权法中的救助义务,这项救助义务包括了危险发生之前同饮者是否能够及时进行提醒劝告、当危险发生时是否做到了实质性救助,如同饮者积极履行了上述救助义务,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伤亡结果无过错即可避免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目前,春夏交际,气温逐渐升高,游泳这项运动成为广大市民和游泳爱好者的消暑首选,但是外出游泳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饮酒后人的头脑昏沉、意识不清,肢体协调能力较差,因此发生游泳意外的几率相应增高。在此法官呼吁:尊重生命,酒后切忌不要游泳,一旦酿成悲剧将给家人带来难以消弭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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