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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远方的软泥怪保荐机构_财经

网络整理 2019-04-20 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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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09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批准(“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301号”),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股份”、“公司”、“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40万股并于2016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兴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兴业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2016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己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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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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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最终顺利完成推荐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本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同时出具推荐文件;

  2、提交推荐文件,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3、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等;

  4、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重点和计划,本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通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相关的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查看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列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方式,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确保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公司的规范运作。

  2、督导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审阅与公司定期报告相关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兴业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定期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4、督导公司执行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和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

  6、持续关注公司及其股东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承诺履行情况。

  7、定期对兴业股份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股东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市规则》、《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兴业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2、规范运作方面,兴业股份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文件,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兴业股份够按照保荐机构提出的关于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3、信息披露审阅方面,兴业股份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会事先根据需要向保荐机构递交部分文件供保荐机构审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上市公司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兴业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兴业股份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其他申报事项

  无其他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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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   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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