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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嫌犯拘留期间身亡他还要担责吗?|律师|亲属秀文笔文学qq|殴打致死

网络整理 2017-07-29 最新信息

  男子捅死他人后,在拘留期间被其他犯罪嫌疑人殴打身亡。作为一起案件中的加害人和另一起案件中的被害人,能否以其是“受害者”为由逃脱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死者李某家属的赔偿请求,并顺利执结了该案。

  

  通讯员 王玥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陶维洲

  潘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口角,失手将李某捅伤,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公安机关对潘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然而,潘某在拘留期间,与其他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生摩擦,被殴打致死。

  作为杀害李某案件的主体,潘某已经死亡,公安机关无法继续办理该案,便出具了撤销刑事案件的决定书。李某的亲属只能以潘某侵犯李某生命权为由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另行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由继承潘某遗产的父母及其配偶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家属的请求,判令潘某父母及配偶在所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支付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共计36万余元。然而,半年过去了,李家人却迟迟等不来36万元的赔偿金。原来,潘家人认为,在潘某捅死李某的事情上,李某确实是受害人,但潘某在拘留期间也被他人殴打致死,潘某也是受害人,同是受害人家属,没有理由让潘家人掏钱赔偿。

  由于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也没有提起上诉,李某亲属便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约见了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并向潘某的亲属反复解释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应当依法履行。至于潘某在拘留时期被他人殴打致死的情节,与本次执行无关,潘某亲属可以另外向公安机关报案。

  见潘某亲属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最终,潘某亲属因列入失信名单带来的种种不便和舆论压力,于近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8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时放弃了其余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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