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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一段“男子超市疯狂殴打女儿”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上引起广泛关注。视频中,一男子当众殴打女童,开始先是抓住女童脚部,将其提起后向地上摔,后来抡起拖把向女童身上抽打,最终他被人拉开,女童一瘸一拐离开。
超市监控录像显示,一位男子在疯狂殴打小女孩。来源:中国青年网
6月30日,云南昭通一父亲在大街上捆绑孩子进行“游街”,原因是12岁的男孩偷钱出去玩且夜不归宿。
就在此事发生的前一天,湖南一位父亲就为管教孩子,将孩子绑在木板上溺在水塘里进行威吓。
近年来,在大庭广众之下体罚孩子的事件并不少见。在此之前,被媒体曝光的还有惠州一妈妈嫌女儿吃饭慢在电梯内暴打女儿;苏州一对父母因小孩子做了某种错事,被当街打手,当街责骂;赣县一对夫妇因年幼的女儿偷了超市一包零食就对其进行体罚,在女儿出现昏迷后仍未及时送医院抢救,最终导致女儿死亡……
频繁被媒体曝光的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极端事件令人唏嘘。父母严重体罚未成年子女是否算虐待?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对此,记者采访法律界人士,解读“不打不成器”观念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
父母体罚孩子有可能构成犯罪
中国的传统文化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也有“爱之深,责之切”的说法,体罚在大多数人看来只是一种正常的教育途径。但像云南昭通这位父亲将孩子打得遍体鳞伤还只是单纯的教育吗?此种体罚是否涉嫌虐待?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宝源表示,父母极端管教孩子的方式需要改正,但如果孩子犯错在先,父母的行为从动机来看是非故意的,不能入罪。
“什么算作虐待?没有具体、明确的说法,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判断。”牛宝源说。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体罚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或者作为经常发生的高频行为,可能构成虐待。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萍称,父母如果一贯体罚虐待孩子,也有可能构成虐待罪。
我国刑法第260条对虐待罪进行了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家庭成员,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从法条来看,虐待罪的构成对伤害程度没有要求,只是在量刑方面对情节有规定。“因此,偶尔的打骂一般不构成虐待罪,可能只是家长的教育方法不当。”何萍进一步解释道,“但是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如当街暴打导致轻伤以上的结果,是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记者今日又了解到,6日晚,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通报了“男子超市疯狂殴打女儿”事件,称因女童偷带弟弟出去玩,父亲找到两人后对其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女童受轻微伤,父亲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行政拘留十四日。
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 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本事件中,父亲体罚孩子遭到网友谴责,认为这位父亲涉嫌虐待自己的孩子,有网友提出要剥夺“狼父”的监护权。那么父母体罚、虐待孩子,是否可以剥夺其对孩子的监护权?
“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对剥夺监护权的规定绝对是能够涵盖经常性体罚孩子这种情形的。”孟强说,“但是必须是长期性的,而且是不改变的、不悔改的,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才可以去剥夺监护权。”
孟强同时也表示,严重损害的程度需要从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权威机构鉴定的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他告诉记者,撤销监护权是指使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归于消灭、不再享有监护资格的行为。但在法律上,这项操作并不简单,由谁提出剥夺监护权、剥夺监护权后孩子的生活由谁负责等,都需要进行明确规定才可行。
事实上,我国1986年在制定民法通则时,就在第十八条规定了撤销监护资格的内容,但仅限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记者了解到,监护权撤销制度还在2006年12月写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里。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7种可撤销监护人权利的情形。
撤销监护权有名无实将改善
2014年7月,福建省仙游县法院裁定剥夺了一位母亲对亲生儿子的监护人资格,将孩子从严重家暴中解救出来。作为原告,村委会将成为新的监护人(实际上交由民政部门管理)。
2015年2月,江苏徐州10岁女孩遭生父性侵,母亲不闻不问,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依法判决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最终监护权归属铜山民政局,孩子将被放在临时照料人家里抚养,并与其签订特别的“助养协议”。
撤销监护权制度,相关法律早有规定,但相关的判决并不多。长时间以来,一直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状态。
对此,孟强解释道:“民法通则中对于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未做出详细规定,这也导致了许多此类案件无法进行判决。法律的执行情况跟社会发展水平是紧密相关的,因为我们社会机构的力量比较弱小,村委会、居委会往往没有相应的部门和人员来承担这个监护职责。”
孟强进一步说:“很多民政部门特别是基层民政组织并没有做好相关的资金、机构、人员的准备,所以以前的案例少,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之后就没有办法去照顾这个孩子,所以很多没有剥夺监护权。”
而2014年发布的《意见》,为“谁来管孩子”提供了依据。根据《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中对于监护部分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孟强介绍,根据民法总则,提出监护权撤销申请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具体而言,包括监护人之外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其中,民政部门更是承担着保底功能,当其他个人或组织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时,民政部门可提起撤销申请,使被监护人尽快脱离危困的状态。“相对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在目前许多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升华。”孟强说。
这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曙光,他们将不再困于那些不负责任的父母身边,不再陷入噩梦般的家庭却无法逃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律正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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