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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起诉获双倍工资赔偿|劳动刘文亨学评书合同|张晓|劳动者

网络整理 2017-05-18 最新信息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仅有劳动者一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离职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双倍工资赔偿。近日,张浦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安徽来昆山打工的张晓(化名)于2015年8月17日入职昆山某电子公司做品质工程师。2016年6月3日,张晓从该电子公司处离职,但是公司始终不愿意开具离职证明。张晓在与人事沟通的过程中拿到了他在进单位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现该份合同的落款签章处,仅有自己的签名,却没有公司的盖章。于是,张晓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赔偿其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6月3日期间因未签到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获仲裁委支持。后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不予承担该份裁决的赔偿义务,

  庭审中,张晓向法庭陈述,当时进公司时,通过了面试后公司就让他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提供的劳动合同都是空白的,当时因为张晓急着找工作,就听从了公司的安排,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在离职的时候,因为学习了相关保障劳动者的法律,他才知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让他签空白的劳动合同是不正确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依据张晓向法院提供的两份劳动合同,两份合同上仅有被告张晓签名,均没有被告公司盖章,且其中一份合同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为空白,该公司并未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应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张晓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后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苏州中级法院,经调解后与张晓达成和解赔偿协议。

  法官提醒: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义务,也是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现实中,有的公司并不重视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仅流于形式,在劳动者入职的时候提供空白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者签字,甚至在公司签章处都没有盖章。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特别是对双方劳动合同期间重要的事项进行约定,如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资待遇等内容,而非采用形式主义应付而为,甚至让员工签订空白合同。否则,将承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

  

Tags:劳动合同   张晓   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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