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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000752)_公司公告_西藏发展:关于公司涉及重大仲裁的祭天化颜歌公告财经

网络整理 2018-11-16 最新信息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095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仲裁的公告

风险提示: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累计涉诉金额巨大,若所涉事项涉及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且情形严重的,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经公司核查,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3,87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0.94万元,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本次仲裁如最终裁决由上市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000万元及其孳息、诉讼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诉讼通知的情况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及第二大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于2018年11月14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文件。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申请人: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锦贸易”),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9号1栋1单元*楼*号

被申请人一: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A区28-5

被申请人二: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西藏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

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以下合称为“二被申请人”。2、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本金15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

(2)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偿还本金期间的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按合同约定,针对逾期还款的本金部分,按24%的年利率计息)15,800,000,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捌拾万元整;

(3)请求裁决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300万元、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等)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3、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18年2月11日签订WJ贷字第20180211-0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借款15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共三个月,按12%年利率计收利息。另《借款合同》第3.6条针对逾期偿还本金情形约定按照24%年利率计收逾期还款期间利息;《借款合同》第9.2条约定,因被申请人一或被申请人二违约,被申请人一应当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费用。

2018年2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签订WJ保字第20180211-01号《保证合同》,被申请人二为被申请人一在《借款合同》项下全

部债务向申请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被申请人二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申请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被申请人一违约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于2018年2月11日向被申请人一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一应当于2018年5月10日向申请人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但被申请人一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一仍未偿还借款本金。被申请人一逾期偿还本金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和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并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鉴于《保证合同》项下被申请人二为被申请人一依《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之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二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公司应自答辩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还涉及以下诉讼事项:

诉讼事项披露日期披露索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国投泰康诉西藏发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京民初字第32号2018年06月20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8-032号公告2018年06月20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8-033号公告2018年06月22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8-034号公告2018年06月2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8-036号公告2018年08月30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8-05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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