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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老汉是否“当众”猥亵5岁女童,检察官察微缕析、追加认定获判决支持|缕析|火柴人前线检察官|老汉

网络整理 2018-09-07 最新信息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张晓燕 梁新宏 记者 于英杰)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涉嫌猥亵儿童一案,承办检察官追加认定的被告人具有“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量刑情节,得到法院采纳。日前,被告人黄某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本人未上诉。

 

  该案移送审查逮捕时,公安机关侦查认定被告人黄某(男,51岁)饮酒后在某小区公园内,先后两次将在此玩耍的郭某某(女,5 岁)强行抱坐在自己腿上,将手伸进郭某某裤内抠摸郭某某阴部,对郭某某实施猥亵。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该案案发时间为下午6点多,案发地点在小区公园内,且从监控录像看,案发当时小区公园内有社区居民在活动,有当众猥亵之嫌。而“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情节,案件中没有体现,被告人对此也未予供述。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且与一般猥亵量刑有所不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犯该罪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承办检察官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一方面提出三大取证方向,要求侦查机关围绕“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情节重点取证,补充目击证人的证言,确认证人是否在场及其所见情况;调取周边其他监控录像,提高案发现场情况的辨识度;提审犯罪嫌疑人,进一步确定案发现场情况及其主观心态。另一方面,承办检察官在重点围绕监控录像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行审查的同时,赴案发现场观察、比对,确认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时,周围十米之内始终有三人以上在现场活动,且在场多人均处于犯罪嫌疑人目力所及范围之内。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迂回讯问被告人案发时犯罪心态,在其供称当时因喝酒而没顾及那么多人在场后,结合上述其他证据,向法庭充分阐述了认定“当众猥亵”的证据分析和事实理由。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公诉意见,并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Tags:缕析   检察官   老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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