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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10篇文章赔360佐佐木梨绘00元!厦门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二)

网络整理 2017-04-26 本地信息
(原标题:转载10篇文章赔36000元!厦门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法官说法:规范网站转载,保护新闻原创

法官点评说,如今网站和社交媒体转载新闻报道的情况日益频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单纯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如果新闻报道不仅限于对事件的客观描述,而是有采编人员的分析、评论或对采访内容进行了编辑、整理,则构成其独立创作的作品,他人未经许可不得直接使用,否则便构成侵权。本案的判决对规范网站转载行为,保护新闻采集和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典型案例2

窃取商业秘密,被判赔75万

原告厦门A公司是一家电子公司,在集成电路设计方面获得国家多项荣誉。被告徐某曾担任原告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被告王某也曾担任原告公司应用工程师。

就在被告离职前,徐总经理的妻子和母亲作为股东,在苏州成立了B公司。随后,被告苏州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该项专利涉及“一种用于测量跨阻放大器的跨阻增益的方法”,发明人就是徐某和王某。“这些专利是我们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原告A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早在十年前就独立自主开发了这项技术。被告苏州B公司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相同。

最终,厦门中院一审认为,本案涉案的方法技术系原告厦门A公司的职务技术成果。被告徐总经理作为原告公司的董事、高管,被告王某作为原告公司前员工,均负有保密义务,但是,他们二人将涉案技术擅自披露给苏州B公司使用并申请专利,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因此,中院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不得使用原告厦门A公司所有的技术信息,同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00元。

法官说法:侵害商业秘密,应担侵权责任

法官点评说,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其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和战略性资源,只有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原创性发明的增长,保护企业创新的积极性,真正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本案中,涉案技术系原告公司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在被告公司申请专利前不为公众所知悉,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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