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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面规范同步英语词汇录音录像工作

网络整理 2017-03-26 本地信息
(原标题:四方面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利于规范侦查讯问行为,防范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等情况发生。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存在有的办案人员思想上不重视、受办案水平限制、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硬件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监控作用的发挥。笔者作为基层检察院侦监科干警,平时在办理盗窃、寻衅滋事、诈骗、涉毒、故意伤害、抢劫等案件过程中,调取查看同步录音录像较多,发现目前侦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笔录记载与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相符。例如,在一起盗窃案的录音录像中,由于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次数太多,记不清楚,侦查人员直接将盗窃的地点、时间、数额讲出来,再问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只是简单地回答“是”。这样的录音录像难以起到证据的作用,而且反映出讯问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笔录记载与录音录像中讯问主体、时间等不相符。有些笔录,存在笔录署名与录音录像中讯问人员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存在讯问人员主体资格不合法的情况。如,讯问笔录中记载着两名侦查人员的姓名,而录像中显示为一名侦查人员和一名联防队员进行讯问。另外,由于有的承办人一开始不进行录音录像,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思想教育”,待其认识到所犯罪行后方开始录音录像。还有的在技术层面进行模板设置,讯问一结束录音录像时间自然终止,而犯罪嫌疑人阅读笔录等均未完成,导致录音录像时间与笔录时间不能相互对应。

三是讯问人员言行不规范。在有的讯问过程中出现了讯问人员随意走动、接打手机等情况,甚至还有中途离开、只有一人讯问数分钟的现象。同步录音录像还显示,有的讯问人员在讯问开始之前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犯罪嫌疑人未阅读笔录就签字等情况也是存在的。

上述问题不仅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案件证据的采信,进而影响办案质量。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四方面改进和提高: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规范司法行为。加强思想教育,让侦查人员充分认识到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不仅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需要,而且有利于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促使司法人员转变司法观念、规范司法行为,提高规范运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自觉性。

二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办案水平。基层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司法办案的重要单元,基层干警的业务素养和办案能力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效果。这就要求办案民警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加强学习,提高办案水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杜绝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况发生。

三是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司法监督。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基层派出所的监督,针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商,出台专门监督制度,以规范基层派出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引导其树立合法取证、规范讯问的意识。

四是加强人员、设备配置,解决实际困难。面对基层派出所长期案件多、工作压力大的情况,应进一步充实基层一线警力,以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避免因人手不足而导致违法情况的发生。同时建议加强基层派出所硬件设施,特别是要配足讯问室硬件设备,完善监控操作系统,促进其规范开展办案工作。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四方面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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