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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 上海大学本科招生网

网络整理 2024-01-31 院校

大家好,关于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上海大学本科招生网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2022年太原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2. 太原理工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3. 太原理工大学教务处综合教务**入口**

一、2022年太原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1、 2022年太原理工大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2、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和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3、第二条学校名称:太原理工大学。学校代码:10112。**:迎西校区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虎峪校区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新矿院路18号,明向校区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209号。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4、第三条太原理工大学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 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5、第四条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太原理工大学本科**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太原理工大学学士**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符合外方学位申请条件者,可申请外方**书。

6、第五条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7、第六条太原理工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8、第七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太原理工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9、第八条学校纪委(监察办)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10、第九条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11、第十条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12、第十一条学校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录取高水平运动队队员。

13、第十二条学校录取工作按照**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14、第十三条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体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综合**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15、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志愿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16、第十五条学校在调档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

17、第十六条学校按照进档考生的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相同时,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考生为数学、语文、外语;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考生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类考生为数学、语文、理科综合。**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18、第十七条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省份,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处理。

19、第十八条体育类考生使用生源地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进档考生依据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20、第十九条飞行技术专业面向山西省招生,仅限理科,考生须提前经过民航招飞体检鉴定机构的体检、背景调查合格后方可报考,参加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按当年**和民用航空局确定的录取标准执行,**成绩须达到山西省本科一批录取分数线、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控制线上考生按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照英语、数学、语文、理科综合顺序按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1、第二十条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等录取办法依据**、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及学校本年度相**生简章执行。

22、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机器人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采矿工程、安全工程、工程力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招收试验班,试验班学生实行本硕连读6年培养模式或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试验班学生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23、第二十二条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入学后要求加试美术,成绩不合格者将酌情调整到其它专业。

24、第二十三条英语专业、飞行技术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25、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对在**报名体检时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26、第二十五条学校与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教育项目,学制四年,招生时只录取报考该项目志愿并达到录取条件的考生。

27、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山西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批准的收费标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依据山西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太原理工大学与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合作办学本科教育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0〕270号)文件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28、第二十七条学校坚持“立体帮扶、资助育人”的资助工作理念,坚持“应扶尽扶”的工作原则,坚守“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工作底线,围绕“奖、助、勤、补、减、贷”立体资助体系,分阶段有针对性地为学生制定各项资助措施。有关程序按国家、生源地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执行。

29、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30、第二十九条学校录取的所有本科学生,均可到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

31、联系电话:0351-3176460,0351-6014101

32、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33、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审议通过,由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太原理工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1、第一条为保证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和山西省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2、第二条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3、第三条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4、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

5、第五条学校全称:太原理工大学学校代码:10112

6、迎西校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7、虎峪校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新矿院路18号

8、明向校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209号

9、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10、第十二条 2020年招生各专业办学**在明向校区、迎西校区、虎峪校区

11、第十三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黄庆学职务:校长

12、第十四条太原理工大学成立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本科招生委员会,并设招生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太原理工大学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13、第十五条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太原理工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太原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14、第十六条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15、第十七条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我校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16、第十八条太原理工大学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17、第十九条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录取高水平运动队队员。

18、第二十条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执行**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19、第二十一条太原理工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体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综合**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20、第二十二条太原理工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志愿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21、第二十三条太原理工大学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模式与原则接收档案。

22、第二十四条进档考生在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依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海南考生为数学、语文、英语;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考生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类考生为数学、语文、理科综合。

23、第二十五条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24、第二十六条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在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处理。

25、第二十七条投档时,对**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

26、第二十八条体育类考生使用生源地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进档考生依据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27、第二十九条艺术类考生使用生源地美术类统考成绩,进档考生依据文化课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排序顺序为:专业成绩、文化课统考成绩。河北省的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依据河北省联考的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新****省份按照省考试院相关投档政策为录取依据。

28、第三十条太原理工大学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专业各招收一个I类工科试验班,I类工科试验班学生有充分的专业选择机会。在机器人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各招收一个II类工科试验班,II类试验班按照《太原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的要求按比例根据班级排名进行转专业。所有试验班的学生免收学费,试验班学生转出试验班后不再享受免收学费待遇。试验班实行动态管理、中期淘汰机制。

29、第三十一条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

30、第三十二条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入学后要求加试美术,成绩不合格者将酌情调整到其它专业。

31、第三十三条英语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32、第三十四条凡色弱、色盲的考生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限报专业执行。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考生不要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工业设计以及艺术类专业,以免无**常学习。

33、第三十五条高水平运动队录取严格按照**有关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规则,经我校专业测试合格并经**阳光**平台公示的考生,在考生生源地省级招办**报名、成绩合格且填报我校志愿者,按我校测试的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高水平运动队录取的专业均为工程管理专业。

34、第三十六条在**自治区普通类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35、第三十七条 2020年学校和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教育项目,学制四年,招生时只录取报考该项目志愿并达到录取条件的考生。

36、第三十八条学生毕业时,符合太原理工大学颁发**书条件者,颁发太原理工大学**书;符合太原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太原理工大学**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符合外方学位申请条件者,可申请外方**书。

37、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批准的收费标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依据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38、第四十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学生入学后,学校要统一进行体检,对在**报名体检时弄虚作假者将作退学处理。

39、第四十一条太原理工大学录取的所有本科学生,均可到太原理工大学招生信息网查询。

40、联系电话:0351—6014101, 6014020

41、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太原理工大学教务处综合教务**入口**

1、太原理工大学教务处综合教务**入口**: http://jwc.tyut.edu**/

2、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201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3、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声明缘由,并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为请假有效,且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第二条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学校要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5、第三条新生如因入伍、创业、社会实践等原因无法按时入学报到,须在入学报到期间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参军入伍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退役后两年,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两年。

6、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7、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办公室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8、(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9、(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10、(三)本人及**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11、(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12、(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13、对发现复查不合格情形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等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均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4、第五条新生身体复查工作由校医院负责。经诊断证明,对于虽患有疾病但一年内可治愈者,学生本人首先要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学校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此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需向所在学院和学校教务处递交入学申请和县以上医院体检及诊断证明,并到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15、第六条凡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时,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同时在学校教务管理**中进行电子注册,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且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到所在学院注册。

16、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的考核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定并录入综合教务管理**,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考核成绩合格(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17、第八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进行综合评定。身体有**或患有慢性疾病的学生,应当取得校医院的证明,并由学院签注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学习“保健体育课”,在学期末考核,成绩只记60分。

18、第九条对于考试违规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由学校视其违规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19、第十条学生修读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或重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20、 1.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排定的考试时间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课程考试,学生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正常的考试时,学生须在考试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课程不得参加开学时的补考,只能随下一年级重修。

21、 2.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均以旷考处理。旷考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取消补考资格,可随下一届重修。

22、 3.学生第一次修读且考核成绩在35分以下者取消补考资格可报名申请随下一年级重修,成绩在35分(含35分)以上且不及格者可参加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课程不可以申请缓考,补考不及格应予重修。

23、 4.学生申请课程重修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三周内**教学管理**报名重修,重修的课程应是本学期本专业开设的课程,报名重修的课程学分累计不得超过20学分。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继续申请重修。

24、第十一条补考、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但要注明“重”字样。补考或重修通过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但该课程的学分绩点按对应绩点的60%折算。

25、第十二条通识教育基础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于下一学期继续选修,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随下一年级重修或重做,学校不组织补考。

26、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的考核,应当重修。

27、 1.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8、 2.未交作业超过该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29、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校团委、学生处、招就处和教务处认定后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生的学业成绩。

30、第十五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退学学生(含在外校退学的)在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对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的可以予以免修。

31、第十六条学生转专业按照《太原理工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32、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家庭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33、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前一年的;

34、 2.**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5、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6、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37、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等);

38、第十八条学生转出、转入按下列程序办理:

39、 1.转出学生要填写《太原理工大学转学申请表(转出)》、《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案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录取花名册,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在校园网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其它转学手续。

40、 2.转入学生要填写《太原理工大学转学申请表(转入)》、《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案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录取花名册,经教务处审核,转入学院和学校两级会议研究同意,在校园网公示无异议、校长签署接收函后方可办理其它转学手续。

41、 3.转学学生手续于每年6月、11月分别办理一次。

42、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应超过其专业规定学制的两年。对入伍或休学创业的学生其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不应超过其专业规定学制的四年。

43、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44、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45、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并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6、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47、第二十一条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学生申请休学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学年,学生参军入伍、休学创业除外。

48、第二十二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49、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办理;

50、 2.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51、 3.休学学生应自批准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52、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含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超过两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其学籍。

53、第二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54、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55、 2.学生休学期满,应在休学期满两周内持有关**向学院和教务处申请复学;

56、 3.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无同一专业,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57、第二十五条学生参军入伍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交流学习项目,在入伍或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校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后果。

58、第二十六条学业警示是学校帮助出现学业问题或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危机干预机制。学生工作部门依据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对学生每学期学习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学业已经或可能达到相应警示标准的学生给予警示并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59、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或上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分者需给予学业警示。各学院学工部门于每学期第四周进行学习成绩统计分析,按照学业警示标准确定学业警示对象,同时上报分管学生工作学院领导审批。

60、经学院审批后,学工部门组织安排班主任或辅导员向警示对象下达《学业警示通知单》,被警示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61、班主任或辅导员应与警示学生谈话,了解掌握警示学生具体情况,分析学业问题或困难的原因,帮助其解决问题。班主任或辅导员需就帮助过程完整填写《警示学生谈话记录表》。

62、班主任或辅导员在下达警示通知单后要及时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联系,告知学生实际情况,家长或监护人应与学校积极配合,做好学生帮扶工作。在告知家长或监护人时应征得学生同意,如经耐心说服后,学生本人仍不同意告知家长,应报请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填写《学业警示家长谈话记录表》,留存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原始通讯资料。

63、必要时,特别是对面临延读或退学的学生,学院应邀请家长或监护人来校,共同努力帮助学生解决问题。面谈过程要有详细书面记录并填写登记表,经家长确认、签字后存档。

64、学院应建立学业警示、干预过程的完整书面记录和档案。档案包括学业警示学生成绩单、《学业警示通知单(存根)》、《学业警示学生谈话记录表》、《学业警示家长谈话记录表》及相关材料。

65、 7.学院应将学业警示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警示学生帮扶和**计划,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警示帮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做好帮扶工作。

66、 8.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是学业警示工作负责人,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是具体工作负责人。教务、学生等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负责做好学业警示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检查等管理工作。

67、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68、 1.各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35学分者;

69、 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70、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71、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2、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3、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4、 7.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

75、第二十九条学生自愿申请退学,应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申请退学审批表》,经学院审查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其他应退学的学生需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将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诉,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

76、第三十条学生可自愿申请延读,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准许延读一年。延读的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并按下一年级学生收费标准交纳学杂费,随下一年级修读的课程已通过的不得重修,未通过的课程可重修但不记“重”字样。若延读期间仍有35学分的课程未取得学分,可再申请随下一年级延读(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手续及考核方法同前,学生在校累计可延读两次,超过两次作退学处理。申请延读须在每年九月开学后三周内办理,日常时间不予受理。

77、凡因第二十八条原因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学校媒体发布公告。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78、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出国的学生,亦按退学办理。若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保留学籍一年。

79、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80、 1.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81、 2.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学习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82、 3.取消学籍及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83、 4.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84、第三十三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同时颁发**书。

85、学生提前完成学校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于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申请提前毕业。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可随上一年级做毕业设计或**并参加毕业答辩,合格后可予毕业。

86、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修完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其中有个别课程没有取得学分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进行学历注册。结业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作,学校统一安排补考或补作,结业补考成绩最高可记60分,考试及格者换发**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同时颁发**书。**书和**书中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87、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书、**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88、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号、民族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学校进行审查无误后予以变更。

89、第三十六条依据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的电子信息数据报省教育厅及**予以学历电子注册。学位授予数据报省学位办及**学位办予以备案。

90、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书的,学校也将依法予以撤销。

91、被撤销的学历证书、**书已注册和备案的,学校将上报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并宣布无效。

92、第三十八条毕业、结业证书和**书遗失或损坏时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93、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94、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从2017年9月1日起开始起实施。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和上海大学本科招生网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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