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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 中小学生教育平台网站入口

网络整理 2024-01-29 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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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宁夏禁毒教育平台入口:http://**626-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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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3、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4、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成瘾人员。

5、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6、第四条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7、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8、第六条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

9、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10、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11、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12、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委员一人、副所长若干人,设置职能机构和戒毒大队,根据收治规模配备从事管教、医疗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

13、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4、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

15、第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16、第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

17、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18、对女性戒毒人员应当进行妊娠检测。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19、第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由其指定的**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察在场。

20、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察进行。

21、第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查收戒毒人员在**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相关材料。

22、第十五条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23、第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根据戒毒治疗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期管理;根据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24、第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人**察对戒毒人员实行直接管理,严禁由其他人员代行管理职权。

25、女性戒毒人员由女性人**察直接管理。

26、第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7、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28、第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装监控、应急报警、门禁检查和**检测等安全技防**,按照规定保存监控录像和有关信息资料。

29、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排专门人**察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安全警戒工作。

30、第二十条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防止夹带**及其他**。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察在场。

31、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和通信秘密。

32、第二十一条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话。

33、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34、第二十二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35、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检查探访人员**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无法核实的不允许探访。

36、对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37、第二十三条探访应当在探访室进行。探访人员应当遵守探访规定;探访人员违反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以终止其探访。

38、探访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物品须经批准,并由人**察当面检查;交给戒毒人员现金的,应当存入戒毒人员所内个人账户;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的,应当移交**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其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39、第二十四条戒毒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可以申请外出探视。申请外出探视须有医疗单位、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

40、除前款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41、第二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应当发给戒毒人员外出探视证明。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理。

42、第二十六条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回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进行检测。发现重新**的,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43、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44、(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45、(二)欺侮、**、**其他戒毒人员的;

46、(四)交流**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

47、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戒毒大队决定并执行。

48、第二十八条对有严重扰乱所内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伤、自残等行为以及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实行单独管理。

49、单独管理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单独管理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50、对单独管理的戒毒人员,应当安排人**察专门管理。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五日。单独管理不得连续使用。

51、第二十九条对私藏或者吸食、注射**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应当在期满前诊断评估时,作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依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第三十条遇有戒毒人员脱逃、**他人等危险行为,强制隔离戒毒所人**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警械使用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53、第三十一条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通知当地**机关,并配合**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对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54、第三十二条戒毒人员提出申诉、检举、揭发、控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材料登记后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55、第三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等**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等**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其他人员为戒毒人员传递**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7、第三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的种类、成瘾程度和戒断症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58、对**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移送的戒毒人员,应当做好戒毒治疗的衔接工作。

59、第三十五条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物、医疗器械。戒毒治疗使用的**品和**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购买并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由具有**品、**处方权的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

60、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

61、第三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62、第三十七条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凭所内医疗机构或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

63、第三十八条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同时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备案。

64、第三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治疗;对心理状态严重异常或者有行凶、自伤、自残等危险倾向的戒毒人员应当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65、第四十条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遵守有关医疗规范。

66、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人**察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67、第四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提高戒毒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

68、第四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过组织体育锻炼、娱乐活动、生活技能培训等方式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康复训练,帮助戒毒人员恢复身体机能、增强体能。

69、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的需要,可以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

70、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戒毒人员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五天,每天不超过六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71、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参加生产劳动的戒毒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劳动场地和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引进易燃、易爆等危险生产项目,不得组织戒毒人员从事有碍身体康复的劳动。

72、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新接收的戒毒人员进行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的入所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有关法律法规、所规所纪、戒毒人员权利义务等。

73、第四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课堂教学的方式,对戒毒人员集中进行卫生、法制、道德和形势政策等教育。

74、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戒毒大队人**察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对分管的每名戒毒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戒毒人员有严重思想、情绪波动的,应当及时进行谈话疏导。

75、第四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开展戒毒文化建设,运用影视、广播、展览、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宣传栏和所内局域网等文化载体,活跃戒毒人员文化生活,丰富教育形式。

76、第四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同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通过签订帮教协议、来所开展帮教等形式,做好戒毒人员的教育工作。

77、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志愿人员以及戒毒成功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工作。对协助教育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78、第五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79、第五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出所前进行回归社会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一周。

80、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安排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及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场所参观、体验,开展戒毒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或者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提供便利。

81、第五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规定设置戒毒人员生活设施。戒毒人员宿舍应当坚固安全、通风明亮,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戒毒人员的生活环境应当绿化美化。

82、第五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持戒毒人员生活区整洁,定期组织戒毒人员理发、洗澡、晾晒被褥,保持其个人卫生。

83、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统一戒毒人员的着装。

84、第五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证戒毒人员的伙食供应不低于规定标准。戒毒人员伙食经费不得挪作他用。戒毒人员食堂应当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85、对正在进行脱毒治疗和患病的戒毒人员在伙食上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应当尊重其饮食习惯。

86、第五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证戒毒人员的饮食安全。食堂管理人员和炊事人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87、戒毒人员食堂实行四十八小时食品留样制度。

88、第五十六条戒毒人员可以在所内商店购买日常用品。所内商店**商品应当**合理,明码标价,禁止**过期、变质商品。

89、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所内商店采购的商品进行检查,防止**流入。

90、第五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91、第五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且经诊断评估达到规定标准的戒毒人员,应当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92、经诊断评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的,应当及时送达戒毒人员。

93、第五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同时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将其按期领回。戒毒人员出所时无人领回,自行离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94、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所外就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其来所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

95、第六十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戒毒人员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同时发还代管财物。

96、第六十一条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戒毒人员被依法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97、第六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其家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当地人民**。戒毒人员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98、第六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妥善保管戒毒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心理健康档案、诊断评估结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以及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重要文书、视听资料。

99、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信息。

100、第六十四条**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凭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地**机关的书面同意意见,向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申请。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的,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未约定的,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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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宁夏**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的具体措施

3、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的具体措施

4、为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厅字〔2019〕5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师安心、静心、舒心从教,现就全区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5、一、制定中小学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清单

6、结合校园治理工作,对现有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立即进行全面清理精简,加大整合力度,坚决取消可有可无事项,尽快制定科学有效的中小学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清单,确保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以上。

7、二、建立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年度计划和审批备案制度

8、中小学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清单制定印发后,确需增加新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年初分别报同级党委办公厅(室)和政府办公厅(室)研究审核,由党委办公厅(室)统一报党委审批,纳入同级中小学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清单予以实施,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不得实行“一票否决”或层层签订责任状,坚决避免对中小学校和教师随意提出要求。

9、三、进一步规范简化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标准及流程

10、结合教育教学评价**,完善中小学校和教师评价体系,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表格数据材料检查,不得简单以留痕作为评判工作成效的标准,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应用程序)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等方式来代替实际工作评价,不能工作刚安排就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年度考核、评优选先和专业技术竞赛等,不得擅自提高准入门槛和设置繁琐评审程序,不得以考试成绩、升学率、学历、**、奖项作为唯一性评价指标。积极改进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探索运用“互联网+督查”,倡导以暗访为主的真督实查。

11、四、统筹规范各项进校园专项任务

12、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工作,分别制定中小学进校园社会事务清单。统一部署的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消防安全、防艾等重要专项工作,确需中小学教师参与的,由**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不得随意扩展内容或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时期、紧急情况,根据形势和实际需要,由**门根据上级要求布置。

13、五、立足教育工作落实城市创优评先任务

14、统一部署开展的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和各类教育宣传活动,中小学校课程涉及到的不再另行安排,课程没有的由同级**门严格按要求融入到教育教学或安排在课外活动中,原则上不得安排教师上街执勤或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未经**门同意,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进校园指导教师开展相关工作。

15、街道社区通过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助力区域内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不得安排中小学校和教师频繁参与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治安等社区建设活动,不得对中小学教师参与社区建设活动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要求中小学教师参与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活动,否则学校有权予以拒绝。

16、七、杜绝给中小学校和教师强制摊派无关事务

17、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把庆典、**、**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和工作强制摊派给中小学校,不得随意让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举办换届选举、年会晚会、体育赛事等活动,不得硬性要求中小学校和教师参加各类社会性评比、文艺汇演、问卷调查等活动,不得硬性要求中小学教师关注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微信公众号,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培训活动。

18、八、规范精简各类报表填写和统计调研

19、严格遵守和落实《教育统计管理规定》,规范中小学校教育统计工作。除统计部门外,其他部门(单位)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统计工作须向同级统计机构审批备案。未经同级**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向中小学校和教师布置各类临时性报表填报、信息采集、教育统计工作,不得开展针对中小学教师的调研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教育统计工作,建立归口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管理**建设,优化信息数据库,推进统计数据资源安全共享,努力做到一次采集多次使用。

20、九、从严规范借用中小学教师行为

21、**门统筹中小学教师安排使用工作,严格**和规范对中小学教师的抽调借用。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参与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应征得县级以上**门同意,并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备案,连续借用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探索将学校安保、生活服务等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方式提供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确保寄宿制学校运转良好。

22、各级党委和政府是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的责任主体。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对市、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和推进校园治理的重要内容,坚持定期督导与长期监管相结合,将督导结果纳入市、县(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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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的安全教育一直是家长关注的问题,因为如果孩子不懂得安全问题,就容易发生一些意外,严重是会危及生命安全的。现在很多地方也推出了很多安全教育教育问题,比如宁夏,有一个宁夏学校安全教育平台,那么,宁夏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2022在哪里?**我们一起来了解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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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教育平台的目标是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管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体系、协助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协助中小学生(幼儿)自主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协助中小学提升应急疏散演练效果。让学生有自我的安全意识,学会保护自己。

4、关于宁夏安全教育平台家长也可以深入了解,多让孩子学习一些安全的知识,对孩子自身是有很大的帮助,也可以让家长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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