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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教育发布官网?山东省教育网站

网络整理 2024-01-25 院校

大家好,关于山东教育发布官网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山东省教育网站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平台官网入口**
  2. 山东省教育厅的举报电话和邮箱
  3. 山东教育怎么投稿
  4. 怎么在山东省教育厅举报学校
  5. 山东省教育局举报(投诉)方式

一、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平台官网入口**

1、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平台官网入口**: http://**sdzk**/

2、**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3、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决定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4、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5、二、将第六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6、将第(一)项修改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7、将第(三)项“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修改为“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将第(四)项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9、将第(九)项修改为:“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三、将第七条第(一)项中的“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修改为:“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第(二)项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四、将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13、第(三)项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14、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15、原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

16、五、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8、(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19、(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的;

20、(四)伪造、变造**、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21、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22、六、将第十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3、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24、(一)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5、(三)为**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行为的。”

26、八、第十三条第(四)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严重或者**录像资料损毁、****不能正常工作的;”

27、将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积分误差”修改为“积分差错”。

28、九、在第十六条“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后增加“损毁、”。

29、十、将第十七条第一段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31、第(三)项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团伙**的;”

32、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33、十一、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考试工作人员通过**发现考生有**、**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可以通过**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34、十二、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35、第三款:“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36、十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应当举行听证,对**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37、十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8、十五、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39、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40、(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41、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4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43、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44、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45、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46、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47、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

48、(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49、(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50、(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1、(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2、(五)在考场或者教育**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3、(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4、(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5、(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6、(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行为。

57、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58、(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59、(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60、(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1、(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62、(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3、(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4、(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5、(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6、(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67、第七条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行为:

68、(一)通过伪造**、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69、(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70、(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现象的;

71、(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行为,事后查实的;

72、(五)其他应认定为**的行为。

73、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74、(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75、(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76、(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77、(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78、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79、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8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81、(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82、(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的;

83、(四)伪造、变造**、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8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85、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第十一条考生以**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87、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88、(一)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89、(三)为**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行为的。

90、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91、(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92、(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93、(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94、(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严重或者**录像资料损毁、****不能正常工作的;

95、(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96、(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97、(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8、(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99、(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100、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明、**、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102、(二)因**,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103、(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提供条件的;

104、(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105、(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的;

106、(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的;

107、(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108、(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109、(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10、第十五条因教育**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111、对出现大规模**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4、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严重的;

116、(二)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117、(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行为或者胁迫他人**的;

118、(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119、(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120、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121、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122、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123、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124、第十九条教育**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125、考试工作人员通过**发现考生有**、**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可以通过**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126、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27、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行为的,由省级教育**或者市级教育**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由市级教育**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处理,省级教育**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的,由省级教育**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

128、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129、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130、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131、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132、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133、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处理。

134、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或者省级教育**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备案。

135、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或者省级教育**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通报。

136、第二十五条教育**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137、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应当举行听证,对**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138、第二十六条教育**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139、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140、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141、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142、(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143、(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44、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145、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146、做出决定的教育**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147、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48、第三十条教育**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149、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150、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报告。

151、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152、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153、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山东省教育厅的举报电话和邮箱

1、山东省教育厅举报电话为:0531-81916515,81916605;监督举报邮箱:jjc@shandong**。

2、山东省教育厅是主管山东省教育事业的政府组成部门,与**山东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合署,主要负责全省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

3、为进一步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山东省将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失职**行为和违法**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瞒报漏报有关情况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4、(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省委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教育**与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

5、(二)负责全省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主管全省教师工作,指导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组织进行教育督导与评估。

6、(三)统筹规划高校布局,负责协调省部共建高校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承担各类高校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

7、(四)负责省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和学生资助政策,监测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参与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

8、(五)负责全省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学位制度有关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9、参考资料:山东教育厅-幼儿园的专项整治方案政策解读

三、山东教育怎么投稿

1.作者姓名、工作单位:题目**均应写作者姓名,姓名**写单位名称(一、二级单位)、所在城市(不是省会的城市前必须加省名)、邮编,不同单位的多位作者应以序号分别列出上述信息。

2.提要:用第三人称写法,不以“本文”、“作者”等作主语,应是一篇能客观反映文章核心观点和创新观点的表意明确、实在的小短文,切忌写成背景交代或“中心思想”,100-200字为宜。

3.关键词:3-5个,以分号相隔,选择与文章核心内容相关的具有**性的实在词。

4.基金项目:获得国家基金资助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文章请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及编号,按项目证明文字材料标示清楚。

5、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现供职单位全称及职称、学位,研究方向。

6、来稿请注明作者电话、E-mail,收刊人及详细**、邮编。

《山东教育》是经国家**批准,全国公开发行,邮局订阅。山东教育**是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山东省教委主办的一本省级期刊。

《山东教育》是省级刊物、山东省优秀期刊。可供全国的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各企事业员工评定、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及学术交流的**

四、怎么在山东省教育厅举报学校

1、有三种方法可以在山东省教育厅举报学校。

2、一、登录山东省教育厅晚上**平台,输入**人姓名以及事项,即可举报。

3、二、拨打山东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531-81916515,81916605。

4、三、发送邮件到山东省教育厅举报邮箱:twy@shandong**。

5、(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及有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6、(二)加强全省基础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指导与评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7、(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指导义务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8、(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9、(五)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工作,深化高校管理体制**和教学**,扩大高校办学自**,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10、参考资料:山东教育厅-网上**平台

11、参考资料: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的专项整治方案政策解读

五、山东省教育局举报(投诉)方式

山东省教育局举报(投诉)方式如下:

1、向当地的**门或者是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投诉。

2、拨打当地投诉电话,向教育局反映情况。

3、登录当地教育局的官网,进行网上投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2、研究制定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实施。

3、负责全国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教育、高等教育(含社会力量办学),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

4、主管全国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资格认定;参与制定全国教育**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教育人事制度**,组织实施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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